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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拓展公共安全防控信息采集渠道,在重庆市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现将领取和使用技术升级后的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当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
  
  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是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采集交通管理信息和公共安全防控信息,提供机动车快速通行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对主城九区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发放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2010年5月1日起,对主城九区注册登记、转入和年检审的机动车发放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2010年7月1日起,对主城九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注册登记、转入和年检审的机动车发放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分所、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保持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完好,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注册地车管分所换领。
  
  五、机动车所有人初次领取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自然失效后的换领,不缴纳费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损毁的,换领时应当缴纳工本费。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标准执行。
  
  六、本通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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