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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京民殡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仪馆火化证明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市各殡仪馆火化证明管理工作,现就殡仪馆开具火化证明作出以下要求:
  
  一、火化证明的内容。火化证明应包括亡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时间、火化时间、火化证明编号、殡仪馆盖章、发证日期。以上内容是火化证明必备内容,不可缺失。
  
  二、火化证明的样式。见附件。
  
  三、火化证明的填写。火化证明应当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
  
  四、火化证明的领取。火化证明办理完毕后,原则上由逝者家属签字领取,殡仪馆将存根联留档保存。家属之外的人员代办的,也须在领取时注明。
  
  五、火化证明的补办。丢失火化证明的,应由首次领取火化证明的人申请补办,殡仪馆须当场核实补办者身份,并将补办情况记录存档。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火化证明样式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
  
  火化证明(存根)
  
  编号:
  
  逝者性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去世,遗体于年月 日在我馆火化。
  
  特此证明。
  
  承办人(家属)签字: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骑…………..………………缝………………..……………章………….……..……….
  
  火化证明
  
  编号:
  
  逝者性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去世,遗体于年月 日在我馆火化。
  
  特此证明。
  
  (殡仪馆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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