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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风景[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公用局:
  
  城市古树名木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和自然遗产,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见证和活的文物。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精神,省厅组织各地开展了城市古树名木调查,于2005年公布了第一批城市一级古树名木名单。为了保护好这些珍贵资源,各设区市相继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建立了古树名木档案,并设立标志或挂牌,使城市古树名木得到了有效保护。 但在城市一些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些城市古树名木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古树名木保护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保护责任制,落实相应保护管理资金,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对于城市规划区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负责养护管理;对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并加强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二、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原来普查的基础上,针对城市规划区调整的状况,对规划区扩大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核实和确认,统一编号后进行公告,并逐步建立古树名木电子管理文档,规范告示标牌。
  
  三、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对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应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四、要严格保护城市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 ,应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附移植方案)并上报省厅审批。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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