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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司法厅制订的《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
  
  (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作用,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五、六项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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