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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近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0]13号)要求,现就做好近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
  
  二、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牵头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与有关部门积极联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要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地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督促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程款问题或者拖欠苗头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妥善解决。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各地还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配合劳动部门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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