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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驻政[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120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大学生、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5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四)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补助30元。市属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驿城区、开发区参保居民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别承担;县参保居民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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