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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果树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海城、台安、岫岩除外),征用或者占用集体林地所涉及的果树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果树不同生长时期生物学特性、本地区果树生产经营平均水平以及果品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常见果树栽植密度标准及补偿原则如下:
  
  (一)乔木果树
  
  1.密度标准。1-2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65株;3-5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33株;6-10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11株;11-15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74株;16-20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56株;21年生以上的,每亩最大密度为42株。
  
  2.补偿原则。
  
  (1)同一品种不同树龄的果树,按照同一树龄株数最多的确定最大栽植密度。其中大树按照大树的标准补偿,小树按照小树的标准补偿。按补偿价格由高至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2)不同品种相同树龄混栽的果树,按照其树龄确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3)不同品种、不同树龄混栽的果树,按照相同树龄株数最多的树种确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4)以上各款不足标准密度株数的按实有株数补偿;低于标准密度株数70﹪的,对栽植的适合果树林下生长的经济作物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超出栽植密度标准株数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5)在果树补偿测算过程中,因果树密度的变化,如果出现同一地块树龄小的果树补偿价格高于树龄大的果树的情况,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补偿价格高的进行测算补偿。
  
  (二)葡萄树
  
  1.密度标准。每亩最大栽植密度标准为667株。
  
  2.补偿原则。对不同树龄的葡萄树,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不足标准密度株数的按实有株数计算;超出标准密度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条 〖HT〗常见果树的补偿价格标准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常见灌木补偿标准。紫穗槐、灌木柳、胡枝子等每墩补偿30元。
  
  第六条 附则。
  
  (一)凡在土地征用公告发布后突击栽植果树和其他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鞍山市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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