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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漯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漯政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水、电、气、暖、环保、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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