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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国内频频发生大面积停水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上海浦东、松江、青浦、嘉定、崇明等地区也曾发生水污染事件,水厂被迫停水,造成区域性用水困难。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新建一批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供水深井建设标准
  
  应急供水深井按照采灌两用井设计,平时作为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用于地下水人工回灌,控制地面沉降;应急状态下可作为应急供水设施对外供水,解决周边居民和重要设施用水;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回扬水,也可用于绿化浇灌用水。
  
  应急供水深井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可与住宅基地内的自来水泵房、物业管理用房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合建。应急状态下,深井可通过应急供水管道向自来水泵房连续输水80~120立方米/小时,解决部分居住社区用水问题;也可通过公共取水栓供水,解决周边居民临时生活用水问题。同时,深井还应配置除铁、除锰以及消毒等水质处理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大型居住社区应急供水深井建设计划
  
  为保障大型居住社区供水安全,原则上所有满足水文地质条件的大型居住社区均建设1口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近期,结合浦东曹路、浦东三林、宝山顾村等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在每个基地内建设1口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并与大型居住社区首批住宅项目同步交付。
  
  三、应急供水深井建设及运营主体
  
  应急供水深井作为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的市政配套项目,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各相关大型企业集团作为居住区建设主体,负责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移交。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建设资金由大型居住社区的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基地建设(配套)成本。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无偿移交市水务局,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地下水人工回灌及日常运营维护。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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