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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闽质监办[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促进福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具体如下:
  
  一、鼓励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
  
  1、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标准贡献奖、福建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评选、公告、公示、证书及奖牌等不收费。
  
  2、省以下(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检验,继续实行样品付费。
  
  3、对企业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政府标准贡献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承担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资助。
  
  4、继续对全省村级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在用的血压计、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可见分光光度计,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用的血压计,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台案秤,实行免费检定。
  
  5、继续开展“计量惠民进社区”活动,为群众免费提供血压计、人体秤、眼镜等家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
  
  6、免收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证件工本费。
  
  7、对企业首次、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调整下放和简化行政审批权
  
  8、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厦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全部委托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食用油脂制品、调味料产品、其他粮食加工品等24小类的生产许可受理工作逐步委托8个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9、将县(市)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审批权逐步下放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简化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可选择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通过特种设备监察平台告知等形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受理单位不再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将原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下放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有效期从两年调整为四年。
  
  12、特种设备报停、报废、注销,可以由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变更所需材料,邮寄或委托检验检测人员办理。
  
  13、对多年来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质量稳定、没有不良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在行政许可复审中减少鉴定评审项目,缩短评审时间。
  
  三、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14、深入开展“质监服务进工业园区”活动,质量管理、标准化、认证、计量、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等服务覆盖50%以上的省级工业园区。
  
  15、免费举办关系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质量技术分析会。
  
  16、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主动上门为重点项目提供质量管理、认证、计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等方面的便捷服务。
  
  17、为全省重点企业开通“福建省企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网上免费阅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文本。
  
  18、从2010年起,分期分批将福建省地方标准文本全文上网,免费下载。
  
  19、不定期为企业举办节能、节水、节电、再生能源等认证公益性讲座,推动我省节能产业发展。
  
  20、开设省内名牌产品企业打假扶优协作网,协助名牌产品企业处理省外产品质量问题和开展打假维权活动,依法查处企业、消费者投诉的生产假冒名牌产品案件,重大案件实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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