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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申报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 提出省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人行、审计局、银监分局等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林天耀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黄元模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翁国柱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庆平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丽红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黄金辉市农办副主任
  
  许文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明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余晖 市建设局副局长
  
  卓良好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陈金通市交通局副局长
  
  黄国富市水利局副局长
  
  沈祥开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潮月市审计局副局长
  
  翁健敏市人行副行长
  
  关玉洪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余晖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市级配套资金的建议,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有关支持政策。
  
  (三)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申报并转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四)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五)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市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参与指导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审核、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村庄的扶贫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八)市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道路建设、供水、改厕工作。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市人行:负责指导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
  
  (十一)市银监分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主持。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必要时,协调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会议,认真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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