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外,其他各类减免税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项减免税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 39号)文件执行。 二、鉴于国税函〔2009〕255号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减轻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对于2008年度汇算清缴中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备案项目,可要求纳税人将所需报送资料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一并补报。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