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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共青团中央
【发文字号】 中青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5-03
【实施时间】 2010-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动员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月3日,中央召开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学习传达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校园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并作出重要部署。各级团组织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本次会议要求,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发挥共青团组织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幼儿园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参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履行综治委成员单位的责任,积极参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要注意通过基层团组织体系发现高危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生活压力大、有心理障碍等问题的青年,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干预,疏导理顺情绪,化解心理危机,引导他们培养健康心态。
  
  二、积极参与学校及周边治安隐患整治工作
  
  各级团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排查青少年聚集区域特别是中小学校等机构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配合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并推动落实到位。校内团、队组织和校园所在地的团、队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及时了解并发现安全隐患,要把安全隐患以及校园周边治安管理、校园内部安全防范等制度不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团组织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核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推动问题的解决。在以团、队组织为主开展的学生群体性活动中,有关团、队组织要切实履行组织责任,认真制定安全预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三、积极开展自护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组织自护教育专家深入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机构,普遍开展青少年安全自护知识宣讲和技能培训活动,重点宣传危险防范和应急自救等方面的知识。要通过印发自护知识手册,开展紧急避险演练等互动游戏、组建自护知识兴趣小组等活动,确保自护教育覆盖到每一个在校学生。要切实增强中小学生对不明身份人员和安全隐患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发现问题人员及时向老师报告。要通过团属媒体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青少年自护知识的宣传力度,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拿出专门经费,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配备必要的防暴棍和实用性防暴器械,并确保学会使用。要有严格的出入管理检查制度和访客身份登验制度,设立门卫室,严防无关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要对围墙、大门等必要的保护设施进行加固,对周边治安环境现状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应安装监控和报警设施,接入本地公安机关的监控平台。要对内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经常出入场所人员、与该场所有出租或债务纠纷等关系的人员等进行一次普遍性摸排。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定期报送有关情况,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全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定期向上级团组织汇报有关安全隐患和改进措施等情况,对因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侵害青少年人身安全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共青团中央
  
  20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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