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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5-14
【实施时间】 2010-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北京市政府债券、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北京市政府债券、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将于 2010年5月2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023”,证券简称为“广西0901”、2009年北京市政府债券证券代码为“109024”,证券简称为“北京0901”、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025”,证券简称为“上海0901”、200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026”,证券简称为“河南0902”。
  
  上述债券是2009年5月发行的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1.67%,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7元。
  
  二、本所从5月17日起至5月25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5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5月25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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