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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集聚区两年提升推进计划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许发〔2009〕25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要求,加大主导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搭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体制机制创新、节约集约发展等方面的投入,着力推进许昌经济开发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等10个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努力把我市产业集聚区打造成为先进产业集中区、改革创新试验区、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使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走在全省前列,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统领原则。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依托新修订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针对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围绕规划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
  
  (二)开放带动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对内协作,创新招商方式,推进战略合作,使产业集聚区成为对外开放的主平台和承接高水平产业转移的主导区。
  
  (三)创新发展原则。推进产业集聚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增强发展活力。
  
  (四)“低碳”发展原则。坚持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实现产业集聚区的“低碳”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产业发展上,通过两年努力,10个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全面完善起步区、精心打造发展区、科学布局控制区。每年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不低于300个;两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600亿元;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到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300亿元以上。
  
  在集聚区水平提升上,通过两年努力,确保8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走在全省前列,争取2家市级产业集聚区提升为省级产业集聚区,使全市省级产业集聚区达到10家。争取全市有2家以上产业集聚区成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二)具体目标
  
  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亿元;实现利税13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5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25亿元;新增建成区面积15平方公里,累计达到56平方公里;新增标准化厂房面积90万平方米,累计达到300万平方米;投融资平台注册资本达到13亿元,累计为产业集聚区融资23亿元;当年新入驻1000万元以上项目200个;安置就业人数达到20万人。
  
  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300亿元;实现利税2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35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30亿元;新增建成区面积20平方公里,累计达到76平方公里;新增标准化厂房面积80万平方米,累计达到380万平方米;投融资平台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累计为产业集聚区融资33亿元;当年新入驻1000万元以上项目300个;安置就业人数达到28万人。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每年每个产业集聚区新入驻投资1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个,其中: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不得低于5个。各产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优先作为省、市年度重点项目,建立联审联批机制;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实行产业集聚区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在土地、环保等要素上向产业集聚区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省、市各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提升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
  
  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年终考评和全市年终考核情况给予奖励,用于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各产业集聚区要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积极转变招商引资的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产业招商、园区招商、项目招商,特别要围绕本辖区内的主导产业进行招商。全市产业集聚区实行招商资源、招商信息共享机制,遇到引入项目不属于本产业集聚区,但属于我市其它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项目,应积极协调进入相对应的产业集聚区,入驻成功后,考核新上项目指标时应计入项目引入单位,并对引资人进行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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