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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建管质字[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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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真落实现浇楼板开裂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我市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楼板裂缝防控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合理工期和施工进度。施工中应重点控制预拌混凝土进场交接验收、模板支设与拆除、电气线管敷设、楼板厚度、混凝土振捣与养护、板面上荷时间等环节。
  
  (四)认真落实填充墙开裂防治措施
  
  1、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养护)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墙体材料,必须选择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进场后必须采取防雨防潮措施,产品龄期超过28天方可砌筑。
  
  2、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每天砌筑高度不得高于1.5米,梁、板底空隙补砌或补填时间不得早于7天。
  
  3、不同材料交接处、预埋管线处应按规定设置加强网。加强网与各类基层搭接宽度不得少于100毫米。
  
  4、砌体砌筑提倡采用专用砂浆、不同材料交接处采取二次嵌缝、抹灰砂浆添加防裂纤维、罩面层在不同材料交接处加设网格布等施工工艺。
  
  (五)认真落实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我市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外墙外保温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应重点控制原材料检验与验收、基层整体抹灰找平处理、脚手架拆除时间、保温板粘结面积、成品滴水线与护角设置、胶浆厚度、节点细部处理等。
  
  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材料燃烧性能检验、防火隔离带设置等方面工作。
  
  (六)认真落实安装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我市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
  
  1、通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风量平衡调试。如设计图纸无具体的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设计风量,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单位须依据设计风量进行检测调试。检测调试合格后,填写相应记录,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持检测调试记录向质监机构申报安装工程抽检。
  
  2、住宅工程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应在每户供回水管安装热计量表,并在每个回路安装单独控制房间温度的恒温控制阀;采用散热器采暖系统的,应在每组散热器安装热分配表和恒温控制阀。
  
  3、玻璃幕墙及钢结构单独设计施工的,其相关部分的防雷接地设计,在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后,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4、卫生间安装洗浴设备的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混凝土浇筑前应确保等电位联接干线与浴室地板钢筋至少有两处连接点(焊接连接);浴室内如有PE线,局部等电位联结必须与该PE线相连,如有暖气片等较大的金属部件亦应做等电位联结。具体参照国标图集《等电位联结》02D501-2执行,联结导线应穿管暗敷。
  
  (七)强化工程竣工前质量把关
  
  工程申报竣工检查前,必须按要求进行外墙(窗)淋水试验、屋面(卫生间)蓄水试验等功能性检查,并严格按照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 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重点检查外墙保温、门窗、安全玻璃、护栏、室内标高开间尺寸、屋面(卫生间)防水、给排水、采暖、电气等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标准。
  
  三、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四新"应用管理,降低质量风险
  
  (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用于建筑工程前,应持产品生产许可证明、质量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推广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到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专家组组长应由业内第三方知名专家担任,论证时应提前一天告知所在地质监机构派员参加。
  
  (三)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做法、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工艺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前应做好样板,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检查认可,报质监工程师查验后方可展开施工。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工程质量管理现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梳理治理一批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应将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加大对专业分包情况的督查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外墙外保温、供水、供热、供电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经查属实的,不予安排工程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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