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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电[2010]210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90元和646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90元和686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7420
  
  719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6680
  
  646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710
  
  649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810
  
  4650
  
  
  
  航空汽油(标准品)
  
  7640
  
  740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8390
  
  7730
  
  
  
  天津市
  
  7945
  
  
  
  7215
  
  
  
  河北省
  
  7945
  
  
  
  7215
  
  
  
  山西省
  
  8015
  
  
  
  7270
  
  
  
  辽宁省
  
  7945
  
  
  
  7215
  
  
  
  吉林省
  
  7945
  
  
  
  7215
  
  
  
  黑龙江省
  
  7945
  
  
  
  7215
  
  
  
  上海市
  
  
  
  8370
  
  7700
  
  
  
  江苏省
  
  8000
  
  
  
  7255
  
  
  
  浙江省
  
  8000
  
  
  
  7270
  
  
  
  安徽省
  
  7995
  
  
  
  7265
  
  
  
  山东省
  
  7955
  
  
  
  7225
  
  
  
  湖北省
  
  7970
  
  
  
  7240
  
  
  
  湖南省
  
  8010
  
  
  
  7300
  
  
  
  河南省
  
  7965
  
  
  
  7235
  
  
  
  海南省
  
  8090
  
  
  
  7350
  
  
  
  重庆市
  
  8160
  
  
  
  7425
  
  
  
  广东省
  
  8025
  
  8255
  
  7285
  
  
  
  广西自治区
  
  8090
  
  
  
  7350
  
  
  
  宁夏自治区
  
  7950
  
  
  
  7215
  
  
  
  甘肃省
  
  7930
  
  
  
  7235
  
  
  
  新疆自治区
  
  7725
  
  
  
  711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960
  
  
  
  7230
  
  
  
  福州市
  
  8000
  
  
  
  7260
  
  
  
  南昌市
  
  7965
  
  
  
  7235
  
  
  
  成都市
  
  8165
  
  
  
  7450
  
  
  
  贵阳市
  
  8125
  
  
  
  7375
  
  
  
  昆明市
  
  8155
  
  
  
  7405
  
  
  
  西安市
  
  7930
  
  
  
  7225
  
  
  
  西宁市
  
  7910
  
  
  
  726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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