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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检[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工作要求
  
  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明确要求,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一)周密制定方案并实施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方案,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检查方式、人员抽调、工作纪律等提出明确要求。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所有粮油收购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在检查过程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中储粮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委托收储库点以及其他从事粮油收购活动的市场主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和接受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组织对粮油收购中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对因检查人员失查而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在检查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库点违反政策规定的,取消其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并予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当地粮油收购工作开始后应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报送检查工作动态,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在当地小麦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结束或政策执行到期后的2周内,各地要将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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