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储涵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 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公园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5)第C20050143号),土地面积50000㎡。
  
  二、该幅土地收回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你局根据土地市场的需求,适时公开出让。
  
  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