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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国税注函[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和删除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通知,从2010年5月25日起,广州市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修改和删除其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由省注税中心授权委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税中心”)受理和审批。为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的管理,维护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制度的严肃性,现将广州市税务师事务所修改和删除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需修改30日以内提交的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由税务师事务所自行修改。
  
  二、如要删除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和修改30日之前提交的涉税鉴证业务备案,需经税务师事务所、委托单位或被鉴证单位同意。由税务师事务所向市注税中心书面申请,说明修改和删除的事项、原因等。市注税中心核准后,在信息系统上将该业务备案退回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修改或删除。
  
  三、申请修改和删除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A4纸):
  
  (一)修改(删除)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涉税鉴证委托协议书复印件(附原件核对、复印件盖事务所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四、为减少备案的差错,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前,应对鉴证报告及备案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提交报备,不得弄虚作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准确率情况将纳入对该所执业检查考评范围。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市注税中心对外办公地点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广州市国税局办公大楼南门副楼一楼,联系电话:380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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