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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涵大道涵江段枫林、霞楼、沁后、后埕安置区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荔涵大道涵江段枫林、霞楼、沁后、后埕安置区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09]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5170公顷(其中耕地2.2091公顷)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其中梧塘镇枫林村水田2.1523公顷、农村居民点0.0757公顷、建制镇0.5628公顷,霞楼村水田0.0002公顷、农村居民点0.4314公顷、建制镇0.8552公顷,沁后村园地0.2109公顷、农村居民点0.0618公顷;江口镇后埕村旱地0.0566公顷、园地1.6729公顷、林地0.4241公顷、农村居民点0.047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6.5509公顷。涉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由你区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照莆政综[2007]16号文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该项目用地总面积6.5509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面积4.5170公顷,计入涵江区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该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由你区负责自行开发相同质量和相等面积的耕地,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四、你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及用途使用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该项目农转用专项用于荔涵大道涵江段枫林、霞楼、沁后、后埕各被拆迁户住宅安置,用地审批手续由你区依据闽政[2004]21号和莆政综[2007]16号文负责办理,不得改作它用。
  
  六、自农转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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