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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红旗石化有限公司作为加油站改建项目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红旗石化有限公司作为加油站改建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211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红旗石化有限公司位于荔城区拱辰办畅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交战路项目用地。其中土地证号为莆国用(2003)第C26878号全部收回,土地证号为莆国用(2005)第C20050188号扣除新项目仍使用的0.3124亩外予以收回。上述收回面积合计4.1982亩。
  
  二、同意从莆田市200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和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提供8.1115亩地块作为莆田市红旗石化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用地,其中用于安置部分面积4.1976亩,剩余的3.9174亩予以协议出让(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等面积安置部分按原发证的出让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土地出让年限至2043年12月31日。协议出让部分土地使用年限4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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