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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类定点服务机构的具体评估标准,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订。 (二)综合评估及签约。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全套材料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估,各区民政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择优选取申请机构。 对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决定不予签约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机构《申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通知书》(见附件5)。 (三)备案。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与定点服务机构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定点服务机构的公布。各区民政部门应在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通过市民政局的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定点服务机构应在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标明“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的牌匾。 第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 服务区域和服务内容; (二) 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 费用结算办法; (四) 定点服务机构违约处理方式; (五) 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定点服务机构可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签约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原签约机构可不予签约。 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续签申请时,应向签约机构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包含本机构发展概况、服务人员人数、接受服务的受助人人数、消费券结算数量、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于市民政局网站上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覆盖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一)申请变更时应提交: 1.《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7),一式三份; 2.附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二)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回申请机构;对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解除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 (三)各区民政部门应于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的15日内将《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据此及时通过网站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登记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复查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不得干扰、限制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 第三章 行为规则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负的责任: (一)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相关办法进行消费券结算; (二)应当以合法票据进行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 (三)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设置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四)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五)不得以现金兑换消费券; (六)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与定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对定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民政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追回已结算消费券金额; (二)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结算金额损失程度,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