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局采取预缴税款方式征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开具。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打印功能前,可为纳税人手工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手工开具前应先确认证券机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缴入国库,再根据其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税票号码”。
  
  三、《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按时结报。办理结报时,证券机构缴纳扣缴税款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及《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作为结报资料,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第一联)一并办理结报手续,并依次装订作为缴款书类-税收会计凭证档案,由区县局计划统计科留存归档。
  
  
二○一○年二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