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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丰昌顺海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增运力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同意(交水批〔2010〕54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国内新建2艘油船,共1600载重吨,投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成品油运输。 二、新建船舶应符合原交通部《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9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公司应在1年内开工建造船舶。逾期未开工的,本批件自动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1年内,不予批准你公司新增油船运力。 请持本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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