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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1)水利部门: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环评审批的水利项目,不予通过行业审查,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和检查水利项目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水利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12)文化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设定娱乐场所的地点和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不予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撤销;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与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监督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3)卫生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包括核与辐射的环保验收。
  
  (14)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供电发电企业执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供电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差别电价政策;对环境违法单位被处以限期整改或限产限排的应采取限电措施,被处以停产的,应采取停电措施,被处以关闭的应采取断电措施。
  
  (15)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应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工作。金融机构应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必备条件,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询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并把相关情况抄送当地环保部门。在日常信贷工作中应加强绿色信贷政策、防范信贷风险相关案例等资料的收集工作,于每半年后15个工作日前将《银行业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汇总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同时提供电子版)。对已经补办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根据环保部门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信贷限制解除。
  
  (16)人民法院:对环境违法单位不履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院部门要依法受理,强制环境违法单位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31日)
  
  各县(区、管委会)应认真总结此次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竣工环保验收、健全环保“三同时”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县(区、管委会)的总结材料于2011年12月31日报送市环保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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