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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7
【实施时间】 2010-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西洪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西洪路(东圳路-北大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6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187公顷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西洪路(东圳路-北大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全部规划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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