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教电传[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7
【实施时间】 2010-02-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0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级普通高中学生“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09〕6号)精神,结合我省2007级普通高中毕业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为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2007级普通高中毕业生《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予以落实。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2010年高校招生时,须提交《基本信息表》的学生范围是:属普通高中学籍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属普通高中学籍在综合高中普高班就读、已经建立电子档案的学生。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认真校对“各地普通高中学校2007级学生未录信息情况反馈表(见附件)”,确保每位在校普通高中学生建立电子档案。
  
  二、普通高中学校应于3月31日前完成2010届毕业生尚需补录、更正的成长记录相关信息,高三下学期开设的体育和艺术课程的学分予以提前认定。4月系统封网,正式合成《基本信息表》;5月将此表报送给省教育考试院。
  
  三、学校须做好2007级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公示。从3月份开始,组织学生查询、核对,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A等比例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四项测评工作,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四项测评结果公示表》上报给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复,经批复后即向全校公示。
  
  四、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补录、更正成长记录的相关信息以及四项测评结果公示的基础上,由电子学籍系统为每一位毕业生生成并打印《基本信息表》,经学生核对、签字确认,学校存档。全部确认后,学校即将本校在籍所有毕业生的《基本信息表》正式上报给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上报后,毕业生的信息即被锁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需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五、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上报的《基本信息表》,重点关注学生综合素质四项测评的比例控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退回、责令学校整改。在完成辖区内需上报信息学校的审核工作后,应及时以县(或设区市城区)为单位,将《基本信息表》上报省服务器。上报后,毕业生的信息即被锁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需由学校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会考办进行修改。
  
  附件:各地普通高中学校2007级学生未录信息情况反馈表(略)
  
  
二○一○年二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