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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10〕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五日

  
  
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10年2月3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10〕33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增发的方案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三)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四)对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原工商业者,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二、对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2006年12月底前退休、退职,2006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70周岁,退休、退职前被评为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
  
  三、对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085元的,补齐至1085元后再参加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五、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六、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方案》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方案》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10年2月22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
  
  2010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特调)
  
  
  
  
  
  项目
  
  合
  
  计
  
  市
  
  直
  
  芗
  
  城
  
  龙
  
  海
  
  漳
  
  浦
  
  云
  
  霄
  
  诏
  
  安
  
  东
  
  山
  
  南
  
  靖
  
  平
  
  和
  
  长
  
  泰
  
  华
  
  安
  
  
  
  支出计划
  
  (万元)
  
  618
  
  226
  
  24
  
  60
  
  72
  
  41
  
  45
  
  23
  
  41
  
  46
  
  2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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