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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10〕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五日 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10年2月3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10〕32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我市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我市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90元,其中,75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其余15元与我市的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45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1.5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闽政文〔2010〕32号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漳州市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我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0年2月22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 合 计 市 直 芗 城 龙 海 漳 浦 云 霄 诏 安 东 山 南 靖 平 和 长 泰 华 安 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元/人、月)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支出计划 (万元) 15491 5106 915 1722 1893 923 890 671 1103 1174 833 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