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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地[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2010)

龙文区人民政府:
  
  《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漳龙政〔2010〕文3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7〕228号文批准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75894.05平方米、以漳政地〔2009〕206号文批准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7877.36平方米。合计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83771.41平方米,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文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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