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0、提高调查研究质量。围绕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一线,收集第一手资料,科学分析加工,形成数据准确、情况翔实、预测科学、建议可行的调研报告。采取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形式,结合问卷调查、专家分析,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得出客观、科学的调查结论。
  
  四、更新理念,发挥监测信息的公共服务效能
  
  11、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公布。整合系统资源,利用新闻媒介,有针对性地公布群众关心的市场价格比较混乱、热点季节性消费商品价格对比信息。适时召开民生价格信息公布推进会,总结交流做法经验,稳步推进全省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打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状态,促进社会价格平均化,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2、拓展监测信息发布渠道。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手机以及各地政府门户网站、价格部门网站等各种传播媒介,发布及时、准确、权威的价格监测信息,引导市场理性生产和消费。健全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通报重要商品价格运行态势。
  
  五、多管齐下,夯实价格监测基础
  
  13、抓好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制定培训计划,采取案例教学、交流讨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干部能力建设活动,重点提高监测人员的应急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打造一支勤于思考、善于分析、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甘于寂寞、乐于奉献的价格监测队伍。
  
  14、继续推进监测机构建设。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编制、人事等部门沟通联系,加快推进监测机构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行政性质转变。继续开展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创建文明单位,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省辖市监测工作座谈会,引导、鼓励各地开拓创新,促进全省监测水平均衡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