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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2号)等三个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要严格按照“财建〔2009〕1006号”、“农办渔〔2010〕1号”、“浙财建〔2010〕12号”等三个文件及本通知要求一并执行。 二、各级受理油价补助申请的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对象的渔船情况、养殖证、生产作业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用油量要按2009年渔船实际作业生产情况和农业部办公厅参考标准系数进行测算,由受理补助申请的渔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 四、补助申请表初审汇总后,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重点是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渔业生产者或企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自2010年起,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捕捞日志》按照国家统一格式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回收审验。渔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捕捞日志》进行检查,经查实没有填写《捕捞日志》的捕捞渔船,应当取消其补助资格。 六、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养殖机动渔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管理及油补发放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以《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09〕20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登记表》和《浙江省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为准。 七、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先将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省20××年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各市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要控制在我局《关于浙江省内陆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海渔政〔2009〕38号)中规定的核定数范围内。 八、申请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以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件为依据,远洋渔船的功率数以国籍证书为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规定的测算标准,按自有和代理渔船分别进行耗油测算。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填写《××省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汇总表经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所属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汇总,经市渔业主管局审核后,由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按“浙财建〔2010〕12号”文件第五条报送程序和要求上报。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送审的各远洋渔业企业正常生产的远洋渔船数及各船的船号、功率数、耗油量进行核查、汇总,填写本辖区《××省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盖上公章后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附上辖区内各远洋渔业企业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件、远洋渔船国籍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企业《××省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原件一份。 代理或租赁远洋渔船的用油测算工作由补助年度内最终代理远洋渔业企业负责上报。 九、帆张网作为禁止作业,但在过渡期内,对持有帆张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给予50%补助。 十、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补助: 1、非法从事帆张网、电脉冲拖虾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作业的; 2、暴力抗拒渔业执法检查的; 3、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渔船未按规定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安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50%补助: 1、未经批准,改变作业方式的; 2、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 3、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 5、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及两次以上的。 十一、有关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各类表格可以在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zjoaf.gov.cn)下载专区下载。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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