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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元旦春节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过一个祥和的春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含建国前老党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散居五保、2010年1月、2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百岁老人、国办福利机构三无人员。
  
  困难职工(含企业军转干部)仍由市总工会按以往年度惯例负责组织慰问。
  
  二、发放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含建国前老党员)、百岁老人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城市低保、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办福利机构三无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180元;农村低保、农村散居五保补助标准为每人140元。
  
  三、资金筹集
  
  此次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分担。
  
  市总工会负责的对困难职工(含企业军转干部)的慰问所需资金,仍由市、区县财政和慈善总会各筹集一部分。
  
  四、组织实施
  
  (一)重点优抚对象(含建国前老党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散居五保、百岁老人、各区县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各区县负责发放;市级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含失地农民)由市就业局负责发放;国办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困难职工(含军转干部)慰问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
  
  (二)2010年元旦春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从2010年2月5起至2010年2月12日结束,在上述时间内,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必须将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抽查督促落实。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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