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接上页]

  对评为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颁发合格单位标牌。
  
  暂缓通过的校外学习中心,经过限期整改后可提出复评申请,由市教委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未提交复评申请的校外学习中心将暂停其招生资格。复评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
  
  对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将取消其招生资格,直至撤销校外学习中心资格,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及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要重视这次检查评估,做好相关准备,主动配合检查评估工作。
  
  (二)按照检查评估指标体系要求,首先做好自查,备齐有关数据、文件资料、档案,准备好自评报告和《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
  
  信息化评估试点中,各校外学习中心应按照信息化评估的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评估系统。
  
  (三)实地检查评估时,校外学习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其主办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领导要到场解答工作组质询。
  
  在信息化评估试点中,校外学习中心要依托建设单位及其主办高校及时做好上传数据及材料的审核工作,保证上传信息真实、准确
  
  (四)各校外学习中心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检查评估工作组的反馈意见,及时做好整改。
  
  八、其它事项
  
  (一)检查评估组的交通由相关校外学习中心安排;
  
  (二)本次评估工作联系人:
  
  刘洋:51994846 liuyang@bjedu.gov.cn
  
  刘芸:82050065 tdyn@163.com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