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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调查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自2008年5月对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为我省调控建材价格总水平的基本平稳、保障灾后重建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全省70%的市、州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8〕41号)要求,确定调查样本,认真审核数据,按时上报材料,保证了调查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时效性。但也有个别地方随意变动样本、数据失真、汇总差错、迟报失效,影响了决策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目前我省灾区农村灾后重建任务已基本完成,工作重心已转到城镇,非灾区的建材供需趋于平稳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调查的范围。
  
  一、调查范围由全省调整为极重灾区。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市和阿坝州6个地震极重灾区,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审核和调整成本调查频次的通知》(川价发〔2009〕119号)要求,承担调查任务。
  
  二、遂宁、攀枝花和凉山州根据建材市场价格运行情况自行组织调查,除重大价格波动及时向省局报告外,不融入全省调查汇总。
  
  三、其他市、州暂停省局部署的全省性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但应与建材企业保持联系。
  
  四、调整时间。从2010年一季度起,6个极重灾区按要求和规定的时限上报调查资料,其余市、州不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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