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工作职责 州、县人民政府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州经委和各县经商(发改)局是此项工作的责任牵头单位,要确保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全面完成。在此项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从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竞争力的角度出发,积极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责。 州县经商、发改、环保、国土资源、质监、安监、工商、社保、就业、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州县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州淘汰过剩行业落后产能的工作的全面完成。 各县经商(发改)局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协调推进工作,深入企业淘能工作第一线,与企业经营团队一道共商淘能工作的难点,共谋企业转产与职工安置的出路,切实解决企业淘能工作中的一切困难。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落实方案。各县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节能减排目标,科学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实施方案,并将任务落实到有关企业。各地要及时研究处理淘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同灾后工业恢复重建、企业技术改造、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方案实施和措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州、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淘汰落后工作中遇到突出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工作负总责,认真研究制订并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促。各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督促企业按照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确保淘汰工作可查可核。淘汰落后工作要纳入2010年度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年底前州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县和纳入省州淘能计划企业的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经委、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州工业节能监察中心要经常对高载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生产企业(生产线、设备),要依法责令关停,并对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统筹推进灾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受灾县要严把灾后产业恢复重建关,严禁扶持在这次特大地震中严重损毁,并自然淘汰的“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五)加强淘能后续安置和舆论引导。各级职能部门要指导本地关停企业深入细致做好企业转产、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工作,帮助淘能企业选好转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与省的淘能补偿资金,尽快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使职工实现再就业。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重要性,为做好淘汰落后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主要措施 各职能部门在引导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未完成淘汰工作任务的企业,质监部门依法吊(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注)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吊(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改、经委不予办理申报企业新建立项、技改备案,国土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经委不予办理申报进入行业准入公告有关手续和各种政策性引导资金项目,税收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所有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延迟工商年检、吊(注)销工商执照,电力部门坚决执行差别电价或停止供电,金融机构禁止发放贷款,避免信贷风险,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具体落实和顺利推进。 (一)适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把好土地、信贷两个阀门,为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项目时,应按照项目是否有利于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进行审批。 (二)严禁落后产能违规扩建。按照国家有关环保、安全、能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标准等政策法规提高新(扩)建行业准入门槛。对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别情况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有关规划、供地条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工业项目依法停止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扩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