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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CM≤750 5.2 5.6 750 5.5 5.9 865 5.8 6.2 980 6.1 6.5 1090 6.5 6.8 1205 6.9 7.2 1320 7.3 7.6 1430 7.7 8.0 1540 8.1 8.4 1660 8.5 8.8 1770 8.9 9.2 1880 9.3 9.6 2000 9.7 10.1 2110 10.1 10.6 2280 10.8 11.2 2510 11.5 11.9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市 编制日期年 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