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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供销合作社全资和控股企业; (二)股份比例不低于34%的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 (三)销售(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四)利润总额300万元以上; (五)所有者权益600万元以上。 符合以上第一、二项条件之一并同时符合第三、四、五项条件的企业,有资格申报百强企业。 二、限制规定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成立的无具体经营业务,主要行使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能的集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不纳入百强企业申报范围。 (二)除无具体经营业务、主要行使出资人和资产监管职能以外的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被合并到集团母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为避免重复,只允许母公司申报,二级法人不单独申报。 (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开放办社吸纳的企业和纳入供销合作社管理但股本中无供销合作社集体资本(包括集体法人资本)的企业,单独参加开放办社“十佳企业”的评选,不纳入百强企业评审范围。 三、排序规则 在满足百强企业申报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中,根据国际国内通行规则,按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大小排序,前120名作为全系统百强企业备选公示名单,最后取前100名为百强企业。若销售(营业)收入相同,利润总额多的往前排。 四、数据来源 百强企业的评选应当全部以数字为依据,数据来源以2009年度供销合作社企业会计决算数据为准。申报企业必须提交经中介机构审验盖章的2009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参选企业要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申报表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和主管的供销合作社公章。 五、评审程序 1、上报及初审。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含计划单列市)根据评审范围和条件,负责筛选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由省社盖章后上报总社财会部,上报时间截止到2010年7月20日。 2、总社复审。对各省上报的百强企业候选名单和财务数据,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系统企业工作会议筹备组复审,对复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企业,不纳入备选名单。 3、名单确定。根据省社初审和总社复审结果,确定2010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名单,在《中华合作时报》和总社网站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提交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最终确定百强企业名单。 六、表彰奖励 对经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2010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总社在第二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经济日报》和《中华合作时报》上公布。 附件2: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选方案 一、评选范围 供销合作社全资和控股企业的主要决策者(董事长或总经理),均有资格参与全国供销合作社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人。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干部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不参与评选。 二、评选名额 本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选名额为5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经营管理能力,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在主要领导岗位连续任职五年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实现利润6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坚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宗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四、评选程序 (一)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优秀企业家的推荐工作,并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向总社报送优秀企业家申报表、企业基本情况、个人简历等材料。 (二)总社成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具体工作。 (三)总社优秀企业家评审小组根据各省的推荐材料和评选条件进行评审,提出优秀企业家候选名单,在总社网站和《中华合作时报》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系统第二次企业工作会议上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获奖者“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名单在《经济日报》和《中华合作时报》上刊登。 附件3: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 开放办社“十佳企业”评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