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发改运行[2010]56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电煤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重点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重点电厂,有关单位:
  
  最近以来,伴随气温快速升高,全国用电负荷大幅走高,电煤消耗增加,秦皇岛港场存煤炭连续下降,再度显现供求紧张趋势。汛期和电力迎峰度夏关键时期临近,为切实做好电煤供应工作,增强应急能力,争取工作主动,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要全力增加电煤储备。要密切关注煤炭供应形势,立足于应对更大困难、迎接更大挑战,积极沟通与省内外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铁路运输部门的关系,真诚合作,加大电煤储备力度,力争重点电厂库存可耗天数达到15-20天。特别是马头、保定、恒丰及邯郸、石家庄热电厂等库存偏低的电厂,更要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增加电煤库存。
  
  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全力保证省内需求。省内煤炭生产企业要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在迎峰度夏关键时期,努力增加电煤产量,优先保障省内电厂需求。煤炭经营企业要切实树立大局观念,服从于、服务于省内电力迎峰度夏,多方面组织货源,优先满足本省发电企业的电煤需求。
  
  三、要协调衔接好电煤运输。各煤矿、电厂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运力衔接,坚持电煤接卸车旬报、煤炭计划月报制度,切实组织好装车和接卸车工作,遇有特殊问题要及时报告,提高车辆周转率。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省内电煤计划,确保电煤运输畅通无阻。
  
  四、要确保煤电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电力生产、供应及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都要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水、防事故等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忠实履行职责,从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运行的角度认识和抓好电煤供应工作,积极指导、督促辖区内电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服从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电煤的生产供应,为确保安全、顺利迎峰度夏做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