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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法函[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进程,圆满完成教育部和省“五五”教育普法规划的各项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将开展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活动,指导学校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并向我厅推荐第四批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各市推荐名额见附件1。以市为单位,达到示范学校标准的学校少于指定名额的,按实际达标的学校数推荐。)高等学校直接向我厅申报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我厅根据申报和考查情况确定名额,名额原则上不超过高等学校总数的5%。申报第四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学校,要形成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2)。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复查工作,形成复查报告。复查报告应包括复查工作的形式、程序、复查结果、复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建议等。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的高等学校要按照复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三、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务必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复查报告(自查报告)1份、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和申报学校创建工作报告(一式3份)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本。我厅将对各市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和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石仁勇
  
  联系电话:0531-81916651
  
  E-mail:fgc@sdpe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250011
  
  附件:1. 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名额分配表
  
  2.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1:
  
  第四批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名额分配表
  
  单位:所
  
  
  
  
  
  市
  
  名额
  
  市
  
  名额
  
  
  
  济南市
  
  11
  
  威海市
  
  5
  
  
  
  青岛市
  
  15
  
  日照市
  
  4
  
  
  
  淄博市
  
  11
  
  莱芜市
  
  3
  
  
  
  枣庄市
  
  6
  
  临沂市
  
  12
  
  
  
  东营市
  
  5
  
  德州市
  
  12
  
  
  
  烟台市
  
  12
  
  聊城市
  
  8
  
  
  
  潍坊市
  
  12
  
  滨州市
  
  7
  
  
  
  济宁市
  
  12
  
  菏泽市
  
  9
  
  
  
  泰安市
  
  6
  
  合计
  
  150
  
  附件2: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申报表
  
  学 校 名 称:
  
  推 荐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山东省教育厅制
  
  二○一○年
  
  填表说明
  
  一、学校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学校的规范全称、地址、办学层次与类别、教职工及学生数、建校时间、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内容。
  
  二、依法治校基本情况及经验、成效一栏,由学校填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学校的依法治校的主要做法、工作体会、经验、特点等,文字不超过2000字(具体总结材料可另附)。
  
  三、中等以下学校填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意见,应当包括评估意见和推荐理由,重点总结概括该学校的主要特点,及其在本地方依法治校工作中典型、示范作用的表现等。高等学校填写自查意见,概括介绍学校自查情况及申报理由。
  
  四、专家评估组意见一栏,应填写组成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有关的评述与结论应是专家组对学校依法治校情况评估意见的概要内容和基本结论。高等学校不填写本栏,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评估。
  
  五、本表可复制,或到省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相应文件中下载电子版本自行印制,以蓝、黑钢笔或正反面打印方式填写,不得变动表格格式。
  
  六、本表一式3份,由推荐单位报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同时向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提交电子版本。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依
  
  法
  
  治
  
  校
  
  工
  
  作
  
  的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经
  
  验
  
  、
  
  成
  
  效
  
  
  
  
  
  
  
  
  
  
  
  
  
  
  
  
  
  
  
  
  
  
  
  
  
  
  
  
  
  
  
  
  
  
  
  
  
  
  
  校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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