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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四)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六)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认定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之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第四章 审核公告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落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告 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将落户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 公告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公告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原移送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定,并作出户口准予迁入与否决定。 第十五条 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配偶子女随迁 按本办法规定落户到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在实际居住的家庭户内落户。落户到其他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之前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的工作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参照适用 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 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略) 2.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