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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十二条 在购进和调入粮食不能保证代储粮兑付时,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在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后仍不能保证代储粮兑付时,由市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和国家专储粮,调控稳定市场。 第十三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工商、质检、价格监督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全市粮源统一分配,农民定量兑付等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第四章 应急措施启动的程序和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当代储粮兑付出现异常,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时,市粮食局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请示,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在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 指挥长:市委常委、市委农工委书记田金钢 副指挥长:市长助理李雪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邢社军、市粮食局局长史运升 成员:市发改委副主任王虎立、市粮食局副局长赵曙光、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李保安、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庆林、市农发行副行长马素梅、市工商局纪检组长贾玉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司振江、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卫彬、市交通局副局长曹忠良、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栋。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史运升同志担任。 (二)职责 1.根据代储粮兑付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2.指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代储粮兑付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7.在采购原粮、动用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市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国家专储粮,用以保证本市粮食兑付。 (三)分工 指挥长:负责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发改委: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查处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行为。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按有关程序组织粮源。 市统计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供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应急供给所需的相关费用。 市农发行:负责采购应急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供应粮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 市商务局:负责商业系统网点粮油供应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公路运力。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供应期间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评估和改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代储粮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代储粮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经费清算和应急能力恢复。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的合理补偿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根据紧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收购,补充市、县两级储备粮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基层代储加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出现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的县(市、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性代储粮挤兑事件,拒不执行本预案和应急指令,在粮食储存、加工、供应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范代农储粮风险、处理代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并实施本县(市、区)代储粮兑付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