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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发改农经[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景宁县发改局:
  
  《关于要求审批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景发改〔2010〕10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建设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现就该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浙江省第一个湿地保护区,是飞云江水系的源头和瓯江水系的发源地之一,担负着飞云江和瓯江源头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多种生态功能,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建设,对维护两江下游地区的生态平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湿地保护区规划面积1195公顷。建筑面积1820平方米(其中管理局580平方米,保护站480平方米,科研用房380平方米,宣教用房280平方米,哨卡100平方米),建设防火线47千米、防火林带15千米,以及道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三、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1163万元。资金来源:除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外,其余由景宁县自筹解决。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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