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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表彰了一批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在受表彰的243个文明单位中,惠州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河源市源城区国家税务局、江门台山市国家税务局、湛江吴川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县国家税务局、肇庆市鼎湖区国家税务局和云浮市新兴县国家税务局等10个单位被授予“广东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受表彰的54个文明窗口单位中,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汕头市澄海区国家税务局、韶关市武江区国家税务局和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等4个单位被授予“广东省文明窗口”荣誉称号。上述受表彰的单位是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学习的榜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开拓创新,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全省国税系统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认真学习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国税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提升创建层次上下功夫,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继续解放思想,在创新中发展,奋发进取,扎实工作,为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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