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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部分节假日期间要求月(季)后15日内申报的各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1、春节(2月13日-19日放假):2010年2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2月22日。
  
  2、清明节(4月3日-5日放假):2010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4月19日。
  
  3、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2010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5月18日。
  
  4、端午节(6月14日-16日放假):2010年6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2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6月18日。
  
  5、中秋节(9月22日-24日放假):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不顺延。
  
  6、国庆节(10月1日-7日放假):2010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7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10月22日。
  
  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解缴日期统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管理(或汇总缴纳)办法的,其纳税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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