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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工作和开展2008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反避税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做好我市200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做好对纳税人关联申报的辅导工作,重点辅导关联关系判定和申报表的填写,保证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申报工作。
  
  二、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筛选出应该准备、保存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20日内提供其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在接收企业资料时,要做好签收工作,并将名单于2月5日前上报市局。
  
  三、各局应对企业报送的同期资料逐户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审核的内容包括关联方信息、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报告内容包括审核项目、避税疑点、企业资料的质量评价及对企业的管理建议。有避税疑点的审核报告应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其他审核报告留存国际科备查。
  
  审核后,应将没有避税疑点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退还企业,登记台账并保存相关凭据。
  
  四、各局应结合2008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审核工作,做好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对重点企业的宣传辅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关联申报的质量。重点宣传辅导的对象包括2008年度营业额大但没有申报关联交易的企业、年度亏损的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大的企业等,提示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融通资金表(表七)》“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各局应于6月15日前将2009年度关联申报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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