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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每次评议(审)前,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与评议(审)组织方签订诚信与保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议(审)工作; (二)评议(审)本人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对评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披露评定信息; (四)不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评议(审)工作任务相当的劳务报酬;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级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聘任: (一)丧失或违背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骗取专家称号;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评议(审)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委员会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六)因身体状况不能承担评议(审)工作; (七)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每届聘期五年,上届委员聘期期满,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再次推荐聘任。再次推荐聘任,与首次推荐聘任程序相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川人发〔2002〕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