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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0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合政〔2010〕11号)精神,现将《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要立即向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派驻了专职安全监督员,凡发现企业对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市城乡建委报告。未经检查通过,企业不得擅自复工。停业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区(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立即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管处;电话:2692765,2692762。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试行)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合肥市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试行)

  
  一、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对车辆与驾驶人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将运输业务委托给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
  
  三、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对聘用的混凝土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上岗前培训并有记录。建立生产、运输的相应台帐,明确记录混凝土运输车和驾驶员的出车频次和时间。
  
  四、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GPS终端设备,设立GPS监控平台,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将信息数据实时传送至交警部门。
  
  五、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在规定位置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混凝土生产运输车辆严格实行限速行驶,在市区行驶,二环内不超过50公里/小时,二环外不超过60公里/小时,交通限速标志低于本规定的,按交通限速标志执行。
  
  六、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存储或及时补存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的要求驾驶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人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不得为其承担罚款。
  
  八、企业应加强运输车辆调度,结合本企业生产、营运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制定车辆调度计划,建立调度记录,合理调配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运输半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安排驾驶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运输半径。企业应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九、混凝土车辆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服从项目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按照制定路线、指定位置进行运输和泵送设备工作,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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