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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09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区2009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17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1.0295公顷(其中耕地10.9532公顷)、未利用地0.69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09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水田0.2157公顷、其他土地0.1611公顷,大丘村水田2.6792公顷、旱地2.60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8858公顷、未利用土地0.3686公顷,顶社村水田5.45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11公顷、其他土地0.162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61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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